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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歸女方可以改姓嗎?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所以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女方,可以改姓。

但壹般來說,孩子出生後,其姓名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同意。雙方經協商、談判不能達成協議,壹方以隱瞞事實或者捏造理由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離婚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通常,要更改姓氏,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因血緣關系,改為父姓或母姓或父母雙方姓氏;

2、因收養關系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的;

3、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4、因婚姻關系成立,改為夫姓或妻姓的;

5、因婚姻關系終止,恢復娘家姓氏的;

6、因夫妻壹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亡配偶恢復娘家姓氏;

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改姓繼父姓或繼母姓或改嫁父母姓的;

8.因收養關系成立,丈夫隨女方姓的;

9.由於收養關系終止,丈夫恢復其原來的姓氏;

10,公民出家或出家,變更為法定姓名或原名;

11,由於其他特殊原因。

離婚後子女改姓所需材料:

1.父母壹方去世,另壹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

(1)16以上18以下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更名。本人提交書面申請;

(2)年滿65,438+00但未滿65,438+06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應當在其申請表中註明“同意變更姓名”的意見並簽署原姓名;

(2)1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書面申請應由其父親和繼母或其母親和繼父協商後提交。

2.18歲以上(含18歲)的公民在申請時應提供以下程序:

(1)本人提交書面申請;

(2)學校、工作單位或居委會的證明。學校出具的證明及學籍檔案復印件(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戶名與工作單位人事檔案不壹致的,需提供單位證明及人事檔案復印件(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無職業人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2)市局人口證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原件;

(3)父母離婚涉及經法院判決變更子女姓名。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改姓的權利,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必須由雙方監護人協商決定。然後,如果您必須更改孩子的姓氏,只需兩步。

1.首先需要和孩子的親生父親協商,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超過10歲,則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見,但如果孩子超過18歲,則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子女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機構需要雙方簽字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否則,壹方無權更改孩子的姓名,戶籍登記機構將不予辦理手續。如果壹方不同意,另壹方強行處理,戶籍室將承擔法律責任,另壹方有權起訴更名方和戶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