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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可接受
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三十八條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流通:殘缺、汙損不能兌換的人民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央行官網發布消息稱,為進壹步規範人民幣圖樣使用,維護人民幣信譽和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了《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人民幣圖樣的使用實行屬地管理,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和消費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至3萬元罰款。

擴展數據

為了維護人民幣的有序流通,保護公眾使用現金的權益,營造和諧的現金流通環境,央行發布通知,規範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稱歧視性或不方便的措施排除現金支付。經過近幾年的宣傳和整改,拒收人民幣現金的問題有所緩解。

但部分商戶、機構等主體對現金收付的責任和義務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誤解和偏差,或出於成本控制、用戶體驗等原因不願意接受現金。特別是今年新冠肺炎的出現對現金收付環境產生了新的影響,拒收現金的情況有所反彈。

央行表示,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現金是中國最基本的支付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拒收。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依法履行職責、管理的需要,各類有收付行為的主體應當遵守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自覺規範現金收付行為。

公告稱,市民或消費者如發現拒收現金或歧視行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或線索,以便通過消費維權、金融消費維權等多種渠道向市政府熱線投訴舉報。央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人民網-央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

人民網-人民幣不能被拒絕或濫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