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際法將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分為強制性方法和非強制性方法。
脅迫方法
強制方法是指爭議壹方為使另壹方同意其要求的爭議解決和處理而單方面采取的壹些強制性措施和方法。這些措施包括戰爭和非戰爭武裝行為、和平時期的封鎖、幹涉和報復。
1.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禁止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因此,戰爭不再是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
2.和平時期封鎖是指壹國海軍在和平時期對另壹國海岸實施封鎖,禁止相關船只進出。目前,和平時期封鎖只能作為安理會在有必要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時決定的措施,而不能成為各國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
3.幹預是指第三方任意或單方面幹預其他國家之間的爭端,並迫使它們以幹涉國的方式解決爭端。這種方式在現代國際法中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4.反舉報是指壹個國家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來回報其他國家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例如,壹個國家報告其公民或僑民在其他國家受到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壹個國家報告其他國家在貿易、航運、關稅和其他問題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壹個國家報告其外交官被東道國驅逐。
5.報復是指壹國針對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相應措施。報復過去主要被視為迫使對方接受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爭端的解決方式,但現在更多地被視為壹種對抗非法行為的方式,因此在必要和相稱等國際法規則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報復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的船只和財產以及實施貿易禁運。在對抗非法行為的意義上,壹些人將自衛視為壹種報復,但自衛必須嚴格符合其要求並符合《聯合國憲章》。反舉報和報復針對的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為。壹旦行為國停止其對抗行為,就應立即停止。根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反舉報和報復是強制性的,不應作為解決爭端的壹種方式加以提倡或限制。然而,在國際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兩種方法,在不違反國際法原則和相關規則的情況下,國際法並不禁止將其作為反措施。
⑵非強制性方法
非強制性方法是指在爭端各方自願的基礎上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它分為政治解決方案和法律解決方案。政治解決方案包括談判、協商、調解、調停、調查與和解。法律解決方案包括仲裁和法庭和解。這種方法在現代國際法中也被稱為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所要求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