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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時期的主要立法是什麽?
三國初期主要沿用漢朝的法制。蜀漢定都成都後,著名政治家、封建法家諸葛亮積極倡導立法,並制定了《舒克》作為治蜀的基本法(只剩下幾條“教規”和“軍令”,其余均已失傳)。孫吳的政權也制定了壹些法規。然而,在曹魏、繼位之前,蜀國和吳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長期主要沿用漢朝的法律制度,法律和法令的修改大多圍繞漢朝法律中過時的部分進行。

歷史上,曹魏是壹個具有法治傳統的政權。“吳偉擅長魔法,但懲罰之名在世界上代價高昂。“與蜀國和吳國相比,曹魏的法制建設取得了更重要的成就。特別是曹魏代漢後,魏明帝制定的《魏律》是曹魏時期的壹部代表性法典。當時,魏明帝鑒於東漢以來的事實。法度眾多,不便於司法機關援引,且“法度自成,四季眾多,刑罰越多,奸淫越深”。因此,陳群等人對律令進行了刪節,並以《漢書九章》為基礎,於太史三年頒布了“新法十八條”,史稱曹魏律。

魏法在隋朝以前已經失傳。據史料記載,它在《漢書九章》的基礎上,增加了劫掠、欺詐、破壞、控告解體、訴訟、越獄、請求、奇襲和賠償贓物等九條,並相應地調整和增加了許多新的法律規範,並將《漢律》改為《刑名》,居全法之首。同時,《魏法》正式編纂了“八議”制度,使禮所強調的等級秩序制度化、法律化。曹魏法律的制定在中國不斷完善、系統化、科學化的道路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可以說,曹魏修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科學化、完整化的第壹個階段,其在體例和規模上的諸多創新對後世封建法典產生了巨大影響。

二、金代立法概況

《晉律》是晉武帝時期制定的壹部重要法典,於晉武帝太史三年正式完成,故被後世稱為《太史律》。隨著晉的統壹;《晉律》成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典。

《晉律》以漢魏法律為基礎,最終分為20條和620條。從魏律中減去劫掠、報警、賠償贓物、免坐等四條,增加律法、守宮、水火、關市、違規、王侯等六條,恢復漢律中的安定法。《金律》的體例和內容都有很大進步,堪稱壹部成功之作。它將770多萬字的漢代法律和解釋減少到12.63萬字,這在法典編纂中確實是壹項艱巨的任務。這部法典得到了著名法學家張飛和杜預的註釋,使制定《晉律》的法理基礎更加明確。由於張飛和杜預的註釋,晉律在歷史上又被稱為律。

從《晉律》的體例結構來看,《晉律》將《魏律》中的“刑名”分為刑名和立法兩部分,仍居全法之首,並調整了《魏律》的章節結構,使之更加合理完善。從金律的內容來看,金代《太史律》是中國封建社會第壹部典型的儒家法典。正如著名學者陳先生所言:“東漢末年,司馬氏家族與儒家家族共同創立了進士家族;統治中國,其制定的刑法尤其是儒家的”,金律的儒家思想也是通過運用儒家思想制定和解釋法律來實現的。張飛、杜預註《晉律》,即以禮為綱,主張以禮為準繩,通過註律將禮的精神滲透到法律規範之中。在內容上,《晉律》進壹步接受了禮法,將更多的儒家倫理納入了八部法典,其中最突出的是將“五服”關系作為衡量親屬犯罪輕重的標準,加重了法典的儒家色彩。

由於《晉律》是壹部引進禮法、禮法結合的法典,具有典型的儒家意義,更適合毛巾國的固有國情,其體例也比《魏律》更加嚴謹完善。對法律的解釋在詞義、罪名和罪犯名稱方面趨於標準化。因此,《晉律》不僅影響了南北朝的整個歷史時期,而且為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和過渡樹立了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