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內人員傷亡,且事故是由對方的過錯造成的,受害人可以選擇對方進行索賠。如果對方是機動車,壹般可以利用對方投保的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獲得賠償。如果對方只投保了強制保險,或者保險金額不足,受害人也可以基於合同關系向車輛駕駛人主張賠償。這確實增加了提供車輛的司機的風險和責任。
發生兩起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是車輛駕駛人的過錯,承擔事故責任。受害者只能向車輛駕駛員索賠。這個時候提供車輛的司機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和責任。
另外,如果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車輛本身。造成人員傷亡的壹切風險和責任由提供車輛的駕駛員承擔。
從以上情況來看,無論哪種情況,提供車輛的壹方都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那麽讓所有自駕遊的人都簽免責協議可行嗎?
這種免除對方個人賠償責任的協議俗稱“生死合同”,意思是如果發生意外,生死與對方無關。這種約定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免除個人責任的協議無效,即使當事人自願簽訂,也不能免除責任。所以,免責協議並沒有起到保護作用。
新頒布的民法典規定了“善意共享汽車”的情形,可以適當減輕過錯方的部分責任,但發生事故時過錯方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後顧之憂。
針對上述問題,律師的建議是,除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每壹位同事,包括司機,都應該購買相應的保險,保險可以選擇車上人員附加險或包括乘坐車輛在內的意外險,以保險提供保障。
最後,我想和大家分享壹個真實的案例:
雇主張開著壹輛面包車和雇工壹起逛街。淩晨2時許,因疲勞、嗜睡,與前方應急車道停放的壹輛重型貨車追尾,造成副駕駛座上的駕駛員張、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負事故全部責任。前面的貨車保險公司只在無責範圍內承擔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未能獲得賠償,遂將張某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的近親屬以其與張某共同擁有和繼承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不僅張自己的死亡沒有得到任何賠償,而且他的親屬也對的死亡負有責任。可以說是雪上加霜,教訓沈重。
作者簡介:周雲濤,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中國民主建國會浦東新區委員會社會法治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民商事訴訟業務委員會委員,主要服務於民商事糾紛解決和公司法律事務。代理過多家保險公司和受害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000余起,許多重大疑難案件得到了壹審、二審、再審法院的支持,並被媒體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