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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福利房發生糾紛怎麽辦?怎麽處理?
壹、集資建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53條規定,合同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單位集資建房本質上是壹種福利分房。房改前,居民享有所謂的“半產權”。盡管該單位仍被稱為產權所有人,但它實質上已經失去了自由處置房屋的權利,除非得到租戶的同意。作為歷史產物,當時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甚至國家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對福利集資建房轉讓作出了許多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綜上所述,集資建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範圍內。同時,該合同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合法有效。二、集資房糾紛如何處理目前,集資房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壹種是取得集資房房產證後轉讓集資房產生的糾紛,另壹種是未取得集資房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即購買基金資格的轉讓。(1)已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是單位集資房的轉讓,因為產權屬於單位,單位職工個人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當然也沒有處置權。員工轉讓集資房的,轉讓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轉讓協議當然無效。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職工個人集資房的產權全部轉讓,因為產權屬於職工個人,也就是轉讓方。即使是單位規定的,員工不得轉讓,但這是單位規定的,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轉讓應被視為有效。壹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的,另壹方可以根據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關於集資房部分歸公司所有、部分歸員工所有的產權轉讓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壹方不得處分該房產。未經業主同意,買方不得轉讓所有權。因此,單位職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屋轉讓協議應屬無效或部分無效。(二)未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即集資房購買資格的轉讓。目前關於集資房的糾紛主要是此類糾紛。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經依法登記並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裏的“不可轉讓”是指不允許“物權變動”,即不允許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轉讓登記、不訂立債權合同或有債權行為。同時,根據《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即物權變動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無關。然後,買受人有權使用爭議房屋並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辦理更名和過戶手續。集資房本身就是歷史的產物。目前,法院也參照其他相關法律處理此類糾紛,法官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斷。因此,為了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當事人有必要請求律師的協助,因為沒有人比他們更熟悉如何運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