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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有限合夥退夥的法律程序

1,自願退出

這意味著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夥。有兩種情況:壹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即退夥原因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辭職。

這種退夥也叫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了自願退夥的四種情形,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退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1)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二、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具體區別

(1)公司債務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處理本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該企業進行交易。

(3)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三。合夥企業的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