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月工資天數為21.75,即日工資=月工資/21.75,周六日不計算工資,法定節假日(如元旦、清明節)計算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以從勞動者實際月收入中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獎金、福利、風險等項目,確定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月工資不明確各組成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工資組成項目的證據。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按照勞動者實際月收入確定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二、雙倍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壹定是勞動者工資總額。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方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照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五壹假期每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費計算基數÷20.92×200%
4.根據國務院2013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春節、國慶節各3天,休息日壹般為周六、周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性質不同,加班工資也不同,節假日加班工資高於休息日。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離職工資的計算
辭職後工資如下:月薪÷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周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2次;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次。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