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因病假、產假、喪假等正當理由請假的。,用人單位不批準是違法的;
2.事假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準予事假不違法;
3.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批準違規的;
4.如果員工請假手續合規,有緊急情況,用人單位不批準視為曠工,是違法的;
5.員工請病假是法定權利,未經用人單位批準,按曠工處理是違法的;
6.如果員工請假後曠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嚴重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雇員休假權利的法律規定:
1.《勞動法》規定,職工有依法休息休假的權利;
2.休假種類: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等。
3.請假程序:員工應根據公司規定提前申請,並說明請假原因;
4.雇主權利: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和員工休假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5.合理拒絕:員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者影響公司經營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請假;
6.法定節假日: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員工有權不上班,不影響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請假是否合法,需要根據請假原因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沒有批準病假、產假、婚喪假等正當理由的,不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批準事假的,不屬於違法行為。員工請假程序合規,有突發情況。用人單位不批準視為曠工也是違法的。員工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請病假是合法權利,作為曠工處理是違法的。但如果員工請假後曠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嚴重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