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相信法律
美國法學家波爾曼寫過壹本書《法律與宗教》,裏面有壹句非常經典的話:“法律必須被信仰”。但是什麽是信仰呢?我們怎麽能相信?壹切可以證明的東西都是知識。接受知識不是信仰,而是理性。信仰的目標是那些看不見、摸不著、無法實現甚至無法證明的東西。信仰只能通過內心的激情來把握和確認。因此,信仰本質上是壹種“偏見”,但這種“偏見”超越了現實的具體情境,具有穩定的價值判斷和強大的自我說服功能。回到波爾曼,他的意思是法律必須深入人心,成為每個人心中的某種“偏見”。波爾曼的話自然是對的,但問題是如何讓壹個不相信法律的個人或民族逐漸建立法律信仰。美國法學家昂格爾曾認為,現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必須具有對自然法的先驗信仰。他認為,現代法律秩序起源於歐洲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歐洲具有悠久的宗教和自然法傳統。昂關於原始發生學意義上的條件等同於實現法治的必要條件的觀點壹直存在爭議。東亞的日本和韓國以及中國的臺灣省和香港成功地建立了現代法律秩序,但他們沒有像歐洲那樣信仰自然法,這是不爭的事實。可見,對法治的信仰未必完全等同於對自然法的先驗信仰。那麽,如何在中國建立法治信仰?我的答案是樂觀。對法治持樂觀態度意味著相信法治的好處,也意味著相信法治壹定會在中國生根發芽、蓬勃發展。如果每個人,特別是每個司法從業者都自覺地、真誠地持有這種樂觀態度,那麽中國的法治發展就有了意識和觀念的基礎,法治信仰就會逐步形成和普及。事實上,當我們回到蘇格拉底和譚嗣同身上時,除了犧牲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這種樂觀主義。試想壹下,如果蘇格拉底不認為雅典城邦的法律會使絕大多數人受益,不認為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從根本上有利於實現城邦的正義,那麽蘇格拉底會認為逃避城邦的法律懲罰是不正義的嗎?而蘇格拉底認為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更符合正義原則,難道不是因為他對雅典城邦的法律持樂觀態度嗎?同樣的道理,如果譚嗣同對中國法治的未來完全絕望,他又怎能立誌成為中國血戰犧牲的第壹人呢?歸根結底,譚嗣同之所以選擇以犧牲自己為代價來推動改革,是因為他的樂觀以及他對中國法治未來的樂觀。然而,在問題眾多、權力橫行的當下,我們如何保持樂觀的心態,從而對未來的法治有所窺見?樂觀不能建立在無知、膚淺和盲目的基礎上。樂觀不能只是壹種抽象的麻醉和精神安慰。樂觀不能成為與此岸無關的彼岸信仰。樂觀必須是壹種使命和堅定,基於這樣壹種信念:在了解歷史的艱辛和曲折之後,中國的未來必須依靠法治。因此,盡管這種樂觀是概念性的,但它需要行動的有力支持,壹刻也離不開行動。當我們再次回到蘇格拉底和譚嗣同身上時,我們會看到他們的樂觀源於他們自己的行動,他們是行動的樂觀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