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審批分類。搬遷建設用地的管理和審批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搬遷安置在行政村、分散安置點建房的,按宅基地管理權限審批,發放宅基地使用權證;集中安置住房,按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房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跨行政村搬遷安置、分散安置的,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權限,審批宅基地,並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集中安置後,按國有建設用地管理權限,審批房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宅基地“占新騰舊”。根據《土地管理法》,“壹戶壹宅,占新占舊”,搬遷時政府無償提供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原宅基地建成後應歸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收歸國有;未無償提供宅基地的,如進城落戶,將自願有償騰退。
嚴格遵循壹戶壹宅原則處理安置房產權相關問題。拆遷戶紛紛投入自籌資金進行房屋建設。新房子建成後,其產權將歸農民所有,原宅基地將由政府收回。搬遷戶的其他合法權益中原有的耕地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將繼續有效。孤寡、孤寡、殘疾等貧困戶不自掏腰包,政府根據家庭實際人口提供政府補貼住房免費居住,產權歸政府所有。對於同時搬遷的其他農民來說,新的宅基地和建房費用由農民自己籌集,其產權屬於農民。遷出地原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