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四川省瀘州市壹家公司的員工黃永斌和蔣倫芳於1963結婚,但他們的妻子蔣壹直沒有生育,後來不得不收養了壹個兒子。這給這個家庭蒙上了壹層陰影。1994年,黃永斌認識了壹個叫張的女人,並於次年與張同居。黃的妻子姜發現了這壹事實,並提出了建議,但沒有效果。1996年末,黃永斌與張公開租房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和獎金生活,並壹度共同經營。
2001年2月,黃某到醫院檢查,確診為肝癌晚期。在黃臨終前的幾天裏,張作為他的妻子守候在黃的床邊,面對其他人的嘲笑。黃永斌於20065438年4月1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住房補貼、公積金、養老金以及瀘州市江陽區壹套房子售價的壹半(即4萬元)和壹部手機留給我的朋友張。我死後,骨灰盒由張安葬。”4月20日,黃某的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4月22日,黃某去世,張某根據其遺囑向蔣某索要財物和骨灰盒,但蔣某拒絕。張遂訴至納溪區人民法院,請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姜倫芳按遺囑履行,同時申請遺產訴前保全。從17年5月開始,經過四次開庭(20013年7月1日曾壹度中止),納溪區司法局撤銷了公證遺囑中的“遺產養老金”部分,仍維持對黃永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部分的公證。之後,審判繼續進行)。6月65438+10月11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雖然《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中的遺產是真實的,但黃永斌將遺產贈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傷害公眾。“
張薛瑩在壹審敗訴後提起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28日上午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駁回了張的上訴。
瀘州中院認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慰問金,黃某去世後的撫恤金不是其個人財產,不屬於遺贈財產範圍;黃某的住房補貼和剩余金屬是其夫妻的同壹財產,但黃某未經蔣某同意單獨處理同壹財產,侵犯了蔣某的合法權益。故本院依法駁回張的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問題:
中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律?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
妳對這壹事件怎麽看?結合這節課所學的知識,我們可以從法律的角度或從道德的角度來談論它。不超過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