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程序
1.申請人持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向戶籍所在地房管局提出申請,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登記手續,領取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審批表的內容並準備所需材料,然後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申請收入和住房證明。如果沒有工作單位,可以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申請證明。經上述程序後,報區房管局復核,再報市房管局復核。對於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市房產檔案館將出具證明。
3.市房管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核打分後,在相關網站公示15天;
4.根據得分情況,市房管局分批次批準購房申請,再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同批次批準申請人的選房順序;
5、申請人憑經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和選房順序號,到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註意事項
1.住了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居住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按當前市場價格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額的10%支付綜合地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出售的,需持契稅完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和產權過戶手續。
例如,壹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買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以當前市場價格3600元/平方米出售,則需要按3600*95*10%計算,應支付綜合地價34200元。需要註意的是,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出售後,不可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經濟適用房,因此建議賣方必須認真考慮。
2.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未居住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以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真正需要出售這類經濟適用住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單價的價格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或由政府相關部門購買的家庭。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購房價格出售的,賣方應提供原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但是,如果出售家庭符合要求,則可以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