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安全出口標簽方法的要求
安全出口標簽方法的要求
法律解析:1、消防應急燈應安裝在距地面約2米至2.5米處。

2、應急標誌應安裝在距地面約300-500mm處。

3、18層及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並設有防煙樓梯間及消防電梯。

4.在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小於60m2時,可設置門,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 .在走道盡頭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置門,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4m

5.出口標誌簡介:

安全出口是指符合疏散樓梯規範要求或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口。為了在發生火災時快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轉移貴重物資,並減少火災損失,在設計建築物時必須設計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在安全技術領域具有重要意義。

6、地下建築的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數量

(1)地下和半地下建築的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當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0時,可設置1。

(2)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築中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1個通向外部的出口。對於不超過30人且建築面積不超過5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築,可將垂直金屬梯作為第二出口。

②、安全出口布置

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及遊藝場所的地下建築,當地下樓層為三層及以上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地下樓層為1或兩層,室內樓層與室外入口樓層的高度差大於10m。其他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場所的地下建築可設置封閉樓梯間,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7.消防安全標誌:

根據新標準,消防安全標誌分為六類:火災報警裝置標誌、緊急疏散標誌、滅火器材標誌、禁止和警示標誌、方向輔助標誌和文字輔助標誌。共有25個普通標誌和2個方向輔助標誌。同時,增加了消防電話、推車式滅火器、消防炮等三個標識。原標準中規定的“緊急出口、消防逃生梯、消防水龍帶、謹防火災-易燃物質、謹防火災-氧化物和謹防爆炸-易爆物質”等6個標誌名稱分別變更為“緊急出口、逃生梯、消防水龍帶卷筒、謹防易燃物質、謹防氧化物和謹防爆炸物”。此外,新標準還修訂了12種標誌細節,如消防按鈕、安全出口、推拉門、無堵塞、滅火器、消防水帶卷盤、無水滅火、方向輔助標誌等。消防安全標誌由代表特定消防安全信息的幾何形狀、安全色和圖形符號組成,向公眾指示消防出口的位置和方向、安全疏散和逃生的方式、消防設施和設備的位置、火災或爆炸危險區域的警告和禁止標誌以及其他特定消防安全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針對性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