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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第52條
第五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個人用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解讀本條是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出入境管理的規定。

壹、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主要是指外國駐華使館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下人員根據其性質和身份享有不同程度的外交特權和豁免:(1)使館人員。使館工作人員包括使館主任和使館工作人員。大使館主任是指派遣國任命的擔任這壹職務的大使、公使、代理人和其他同級人員。使館工作人員是指使館的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二)使館館長、使館外交人員、使館行政技術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三)外國元首、外長及其他同等身份官員訪華。(四)來華出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以及臨時來華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官員和專家。(五)其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

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和個人用品出入境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原則上規定了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總署關於外國駐華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發布實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主要適用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的出入境管理。根據《外國駐華使館和使館人員出入境物品管理規定》,所謂公務用品是指使館履行職責直接需要的物品,包括家具、陳設、辦公用品、娛樂用品和機動車輛等。所謂自用物品,是指使館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華期間直接需要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和機動車輛等。上述物品享有外交豁免權,同時應遵守國家規定的義務:(1)使館以托運或郵寄方式進出口公務用品和外交代表進出口自用物品時,應向海關書面申報,經海關審核屬於直接需要範圍的,予以免稅放行。申報的公務用品和個人用品經海關檢查後放行。(二)使館收發的外交郵袋,海關不予檢查放行。外交郵袋應以可識別的外部標記密封,並僅限於攜帶外交文件或官方用品。(三)使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如非中國居民或中國永久居民攜帶自用物品入境。布椅被處罰了嗎?φ93麩皮段?死掉?9.這兩個國家有什麽不同?跟車追夢是壹種懲罰嗎?9.是壹個小句子嗎?4)使館及使館人員不得攜帶中國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運輸上述物品進出,須事先經中國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使館及其人員申報的禁止進出口物品,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海關予以扣留,使館或有關人員應當在90日內退還。逾期不退運的,海關將變價上繳國庫。(五)使館及其人員免稅進口的物品不得轉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