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3.被執行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遺囑執行人主要執行遺囑內容,並根據遺產進行分割。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並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對於特殊遺囑,還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壹、既然這本書會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完整書寫並簽名,並註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在沒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不僅可以真實地表達遺囑人的意願,還可以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或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指明書寫的年、月、日及地點。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壹定的影響。不同書面遺囑的內容有矛盾的,以較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可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3)遺囑人親筆簽名。
(四)書面遺囑中有需要塗改、增刪的,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旁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並在塗改、增刪處單獨簽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系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並且沒有相反的證據,則可以視為自書遺囑。”
第二,書的意誌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會書寫而由他人代書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三,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由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