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低頻噪聲,是指頻率在200赫茲(八度)以下的聲音。住宅小區低頻噪聲源主要有五類:電梯、變壓器、高層建築水泵、中央空調(含冷卻塔)、交通噪聲。普通人能聽到的聲音在20 Hz到20000 Hz之間,20Hz以下是次聲波,20000Hz以上是超聲波。
低頻噪聲不同於高頻噪聲。高頻噪聲會隨著距離或障礙物的增加而迅速衰減。比如高頻噪聲的點聲源,每10米可以降低6分貝。而低頻噪音逐漸緩慢降低,聲波較長,可以輕松穿越障礙物,沖很遠的距離,穿過墻壁直入人們的耳朵。振動、低頻噪聲、普通噪聲都具有相同的性質,都是振動波,都是能量傳遞的壹種方式。
噪聲的標準用法是噪音。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說,任何幹擾人們休息、學習、工作的聲音和人們想聽的聲音,即不必要的聲音,統稱為噪音。當噪聲對人和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時,就形成了噪聲汙染。在物理學中,噪聲是指壹切不規則的信號(不壹定是聲音),如電磁噪聲、熱噪聲、無線電傳輸過程中的噪聲、激光噪聲、光纖通信噪聲、照相機拍照時的畫面噪聲等。
法律依據: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