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標準如下:
1.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壹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責任比例不超過10%。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事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經公安機關蓋章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員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認定雙方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全責的,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責任確定後,就可以進行索賠的問題了。在進行賠償時,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也可以起訴對方及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