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質押有哪些規定?
就像《民法》中規定的質押壹樣,《公司法》也對所有企業可能出現的質押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並為其提供參考,以防止市場混亂。壹般來說,公司法中的質押僅限於股權而非實物。那麽,公司法對質押有哪些規定?1.公司法對質押有哪些規定?現有法律法規對股權(股份)質押的規定(壹)現有法律對標的物質押的規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出質”。同時,該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的股份為股票形式,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根據股東出資比例確定其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為出資證明書或股票。可見,“股份”和“股票”是專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擔保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稱為股票,這顯然是立法上的疏漏。因此,當《擔保法》談到股權質押時,可以用於質押的對象不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二)現有法律法規對質押的限制性規定1及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限制性規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同意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如果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和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以避免股權質押因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的限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有以下限制性規定:(1)《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辦理記名股票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進行股份質押,否則質押不會因無法登記而生效;(2)《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且在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滿壹年,發起人不得質押其股份;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質押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25%,且在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以其所持股份進行質押。3.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的特別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僅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國有股權總數的50%。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出質的特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動規定》第六條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已出資的投資者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將其實繳資本形成的股份出質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出質給企業”。因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股份)被質押,我們不僅要根據不同公司的性質關註擬質押的股權(股份)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還應遵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征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才能以自己的股權(股份)設立質押。即使不同意的股東不買賬,也不能視為同意質押。2)投資者用於質押的股權(股份)必須已實繳。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企業。公司經營中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部分是公司股權,因此只要公司有債務,可以質押的資產就是股權,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債權人,但公司法中的許多規定仍需要專業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