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善意取得的法律關系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原權利人、讓與人和受讓人。它們之間存在三種法律關系。
1,原始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善意取得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關系。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會發生物權變動,即受讓人出於善意立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消滅。原權利人不得向伊山的受讓人要求返還原財產。也就是說,原權利人對善意受讓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的,善意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為由抗辯原權利人的請求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壹種方式。然而,對於財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性質,學界存在不同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是壹種所有權派生取得的方式。因為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是以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存在為前提的。另壹種觀點認為,受讓方的善意取得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原始取得。筆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國家立法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而作出的強制性物權配置,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於民法典的直接規定而非法律行為。因此,善意取得的所有權應屬於原始取得,而非派生取得。
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基於法律行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讓方善意取得轉讓方轉讓的財產所有權,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相應對價。受讓方未按照轉讓方與受讓方的約定支付對價的,受讓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原權利人與轉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不僅應保護動態權利,還應保護靜態權利。因為原權利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因受讓人的善意取得而消滅,所以不能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原權利人可以向無權人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不當得利請求權。原權利人的財產權因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而消滅,可以基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等。,原所有權人依據債務違約制度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賠償的權利;損益結果的變更沒有法律依據,原權利人可以向無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已獲得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另壹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但是,如果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別規定,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將不會按上述規則處理。
在善意取得中,受讓人取得物權。善意第三人已經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受讓人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的,原權利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財產。
三、民法典關於善意取得法律後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
可見,如果善意取得成立,動產上的原始權利將被消滅,這壹法律後果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權利人應當時刻註意不要因為自己的錯誤而損害利益。我們也應該擦亮眼睛,減少交易過程中的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壹)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且不需要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