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事和社會生活中,文職人員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相應權利,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的相應義務。第三條文職人員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四條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第五條軍隊應當建立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的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和保障體制機制。第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第七條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教育培訓、戶籍登記、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第八條對有突出貢獻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榮譽。
文職人員違反軍紀的,依照軍隊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二章基本條件、義務和權利第九條公民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收錄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5)身心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祖國,忠於中國* * *生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軍事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艱苦奮鬥,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戰鬥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政治榮譽、表彰和獎勵的;
(二)領取工資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4)參加培訓;
(5)未被辭退、降職、開除、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處罰等。沒有法定理由或者法定程序的;
(六)申請辭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章崗位設置第十二條軍隊文職崗位的編制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崗位的設置和調整,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第十三條軍隊應當建立文職員額管理制度,控制文職員額的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級別。第十四條文職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
管理崗位是指承擔領導責任或管理任務的工作。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並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崗位。第十五條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設置:
(壹)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分別是部長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科員;
(2)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壹至十三級。第四章招聘與使用第十六條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業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聘與使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務員,適用於新招錄和聘用處級以下管理崗位的公務員和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公務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合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為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擇符合退役條件且擬退役的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