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繼承權。
(2)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代位繼承的直系血親。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盡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五)遺產分配:同壹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6)自由裁量繼承權: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多於繼承人的人,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七)繼承解決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統壹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6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第129條,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被視為第壹繼承人。
《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同壹順序中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依靠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扶養被繼承人超過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繼承。
《民法典》第132條規定,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通過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