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二、證據的基本特征包括:
1,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體存在。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方法應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主體、形式、獲取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
3.證據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特征。證據必須表明案件中需要證明的事實。
三、民事證據的分類:
1,此證與反證。這種證明和反證是按照主張某壹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該事實存在來劃分的。這種證明是指壹方當事人主張某壹事實並提出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此相對應的是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而劃分的。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
3.原始證據和衍生證據(傳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來源而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壹手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