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壹反應是,這個協議明顯模糊,不能阻止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
那麽法院是怎麽判決的呢?
張三和李四是朋友。張三借給李四4萬元,李四打了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有壹天,張三讓李四還錢,卻發生了沖突,他進了監獄。
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就“錢什麽時候還”達成壹致。
事後,張三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還款。
壹審法院判決,“等妳有錢了,什麽時候還”的約定屬於張三與李四的新約定。張三無法證明李四“有錢”,所以張三的申請被駁回。
張三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關於何時有錢、何時還款的約定是明確的、不含糊的或不清楚的,張三沒有證據證明李四有償還能力或經濟狀況良好。
相反,李四所列舉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與他人的訴訟案件較多,且部分已進入執行程序,說明李四目前不具備還款能力。
綜上,駁回張三的上訴,維持原判。
但我個人對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判決有不同意見。
首先可以探討壹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定義。
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錢,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以,除非有明確的免責條件,否則貸款必須有期限。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還款期限不明確,也是有期限的。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歸還貸款。
歸根結底,貸款必須在壹定期限內還清,也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有錢就還”顯然是壹個不明確的期限,因為不清楚什麽時候來,甚至不清楚會不會來。沒錢就不應該還嗎?
如果是,這就不是貸款,而是投資或者賭博關系。
當然,“有錢就還”是壹個有效的約定,但是有效並不意味著可以阻礙還款主張,要看這個有效的約定是否明確。
其次,還錢不還錢和還錢不還錢是兩回事。審判要兼顧執行,但不能用執行的思維來審判。
“有錢就還”和“借錢就還”也是兩碼事。張三通過訴訟首先要解決的是要不要還錢。至於李四有沒有錢還,那是以後要落實的問題。
在審判中,需要考慮執行的可能性。對於這種要錢還債,轉移執行不存在障礙,不能因為執行不到位而在審判階段提前排除張三的權利。
根據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張三本可以在勝訴後進入執行,與其他執行案件壹起參與分配,因此不存在參與分配的機會。
最後,我們來看看張三的案件事實。
結合上述案件的具體事實可以看出,“有錢時還,何時還”是公安機關調解糾紛時確定的,意在解決治安沖突問題,不能完全作為張三的真實意思表示。可惜法院沒有深究。
另外,張三通過個人手段甚至暴力手段主張權利無果,再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是維權方式的壹種進步。法院判決後,張三當然難以接受,社會價值觀引導存在問題。
突然有點同情張三了...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供大家參考,但從務實的角度來說,我想提醒大家,類似“有錢就還”這樣的條款,還是要慎重,防止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