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被捕前可以做些什麽?(1)積極退贓的行為人應將取得的財物返還被害人。如果財產已經丟失,無法歸還或原物損壞,他應積極按照價格進行賠償,以避免引起進壹步的糾紛。(二)積極配合如果被害人已采取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並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3)認罪認罰在說明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挽回被害人損失。④訴訟權利。如果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他們有權提出投訴。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能做什麽?(1)如達成諒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本人將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2)程序合法。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3)如果刑事會見處於偵查階段,那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因此可以委托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了解案件並查明所違反的法律法規,以避免因對程序和法律法規的無知而導致更糟糕的後果。(4)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判階段(壹)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判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和陪審員與本案有關聯,可以申請回避。(二)訴訟權利/人格權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其法定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權)和人身侮辱。(3)質證權在參加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4)在質證過程中,可以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五)行使辯護權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六)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依法配合司法人員進行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