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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抵押貸款?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就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抵押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是抵押財產。抵押人是指為履行所擔保的債務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提供的特定物。如:甲方向乙方借款200萬元,為保證按時還款,將其房屋抵押給乙方。在這個法律關系中,A既是債務人,又是抵押人;b既是債權人又是抵押權人;房子是抵押財產。有時候,提供抵押財產的人並不是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就是抵押人。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將其汽車抵押給乙方,作為甲方向乙方償還債務的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丙方是抵押人,乙方是抵押權人。抵押權具有以下特征:(1)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擁有或有權處分的特定財產設定的物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對沒有所有權或者無權處分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用於抵押的房產也要具體。抵押財產,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必須是確定的,有具體的方向,比如壹套房子,或者壹塊土地。財產不特定,無法登記和控制。(2)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設立後,抵押人無需將抵押物轉讓給抵押權人,抵押人仍享有對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債務人A將其所有房屋抵押給B作為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A仍可居住該房屋;或者把房子租給別人收租金。(4)抵押權人有權就出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如甲方欠乙方、丙方、丁方貸款1萬元,但在向乙方借款時,以其房屋抵押作為還款擔保。甲方破產,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對乙方、丙方、丁方所欠債務時,乙方可要求先支付抵押房屋拍賣所得價款,丙方、丁方只能按乙方支付後剩余財產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