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此,“城市混合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應區別具體情況,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期限由原土地使用者與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
擴展數據:
居住用地保護工程規定《居住建築規範》(GB50368-2005)規定,居住用地保護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采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平臺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墻頂面或坡比大於0.5的護坡上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土質護坡的坡比不應大於0.5;
3.高度大於2m的擋土墻、護坡上緣與住宅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下緣與住宅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