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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1.第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3.刪除第十二條。

4.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5.第十五條修改為:“實行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標識制度。建築節能技術持有人和相關產品生產者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向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認定;未經鑒定的,不得作為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6.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居住建築使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供冷、供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7.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節能基金和公共建築能耗超標加價收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

8.刪除第五十三條。

9.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認定的技術、產品作為建築節能技術、產品進行推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0.刪除第六十壹條第壹項,將第二項修改為:“截留挪用建築節能資金和公共建築能耗超標加價收費;”二、對《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修改。

1.刪除第二十七條。

2.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報表、標明擬選址位置的現場圖和地形圖等資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第五十條第壹項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用地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開工前和建築基礎施工完畢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分別進行驗線,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或者繼續施工。”

5.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竣工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和測繪報告;經審查符合規劃許可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準文件。”

6.刪除第七十三條。三、對《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住宅小區的專業運營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投資、建設、維護和管理。專業運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建設單位應協調配合專業運營設施設備建設,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2.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鼓勵非住宅物業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3.刪除第五十九條。

4.刪除第六十條第二款。

5.第六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6.第六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範圍由山東定價目錄確定。”

7.刪除第75、76、77和78條。

8.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未辦理退出手續並履行相應義務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9.刪除第九十五條第三項。

10.第九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