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按照法定繼承,配偶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壹方繼承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壹方,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同時,如果喪偶兒媳盡到了贍養夫妻的主要義務,喪偶女婿盡到了贍養嶽父嶽母的義務,作為第壹繼承人,也有分得壹份的可能。
屬於夫妻的財產如下:
1,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明確可獲得的財產利益。
4.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5.軍人名下有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收入;
6、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婚前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指定受益人是配偶壹方的保險利益;
3.婚後個人住房自然增值;
4.父母沒有登記為子女買房;
5.父母已經為孩子登記買房;
6.以父母本人名義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並將房產所有權轉移至子女壹方名下;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父母壹方單位改造房屋的所有權;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故配偶終生工齡折扣後購買的公房。
綜上所述,根據遺囑,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依法繼承,兒媳沒有繼承權,但男方繼承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