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委托全權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應當親自出庭陳述意見。例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等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當事人必須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處理。而且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法院必須調解,調解不成才能判決。
因此,除特殊情況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必須親自出庭。因此,法院告知審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他們委托了全權代表,也應出庭。但是,如果壹方在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這可以提前書面同意離婚,然後由代理人將其交給法院。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本人仍然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壹方可以不出庭離婚嗎?
1.被告被傳喚後拒絕出庭。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如果是關於贍養、撫養和扶養的義務,並且不出庭無法查明案件,則可以傳喚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對必須出庭而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2.被告下落不明。
壹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非常普遍。由於夫妻二人長期沒有在壹起生活,雙方的感情已經淡了。因此,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多數法官決定離婚。然而,其中壹個配偶失蹤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作出缺席離婚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壹旦公告送達後60天的公告期屆滿,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但是,發布公告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表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的。
總而言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必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無法查明案情,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此時必須出庭。如果原告不出庭,則視為原告撤訴,如果被告不出庭,那麽法官此時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本人仍然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