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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後取得了哪些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後,取得了以下效果:

1,規範了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行為,進壹步規範了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

2、預防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發生,也保護公民和境外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中外正常交往,並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的能力,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的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國家堅持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國家依法防止、制止和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和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行為;預防、制止和依法懲處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和分裂活動。第十八條國家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的軍隊;貫徹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防範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開展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的;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組織提供任何資金援助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