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石油化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的設計、竣工環保驗收和投產後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特別保護區內新建汙染源的選址和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細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石油化工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石化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汙染物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應當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2065438年7月+5日至2065438年7月+0日,現有企業2065438年7月+7日至2065438年7月+0日,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關於印發《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國石化工業COD標準值修訂壹覽表的通知》(環發[1999]285號)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執行本標準。
凡國家已頒布石油化工行業特別排放標準(如合成樹脂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按適用對象執行特別排放標準的規定,不再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是石油化工行業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於本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可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的要求嚴於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制定。
本標準由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起草。
本標準於2015年4月3日獲得環境保護部批準。
本標準自2005年7月2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