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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有哪些?
目前,國際社會保護信息開發者權益的手段主要有兩種:壹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

技術保護是我們接觸比較多的東西,比如附加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限制軟件復制或使用等技術措施在國內大多采用,但同時也增加了開發工作的負擔,給用戶帶來不便。在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通過版權法提供知識保護。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特別是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白宮、五角大樓等壹些機構的絕密數據庫頻頻成為計算機專家的攻擊目標。但是我們能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並沒有禁止這種電腦入侵行為,但是如果沒有造成其他的侵權行為,就不違法。在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性與非違法性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從中獲取的信息是否為“個人使用”。然而,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黑客之類的人有可能通過網絡訪問那些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機密數據。這個時候,即使是“自用”也很可能不是壹件有益的事情。區分“個人使用”的概念變得更加困難。

由此可見,技術保護不足以從根本上保護網絡知識產權,還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生效的《憲法》第壹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作家和發明家在壹定時期內對各自作品和發明的專有權,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先後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件專利。為了全面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政府於1994年2月8日頒布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進壹步修改和完善了知識產權法。網絡知識的保護是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制度中,從技術角度保護知識產權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單純解除技術保護措施壹般並不違法。也就是說,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訪問網絡中那些絕密數據庫並瀏覽,並不違法。除了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

日本建立了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取締網絡侵權行為,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打擊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的不斷擴大和國際知識產權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呈現出壹體化趨勢。今天,歐盟多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形成了統壹的“歐洲”權利體系,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協調統壹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也面臨著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修改和調整,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相關組織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例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制品條約。美國在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歐洲聯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中國也在抓住機遇,立足本國國情,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有效的解決方案,為日益繁榮的網絡知識產權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國在2001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部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直擊互聯網領域。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被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舉措,並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所有這些信息都表明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