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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向現代法制轉型的障礙
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障礙

(壹)傳統觀念的束縛

以孔子為創始人的儒家思想,以家庭為基礎,主張“禮治”、“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禮法關系上強調禮治,在德法關系上強調德治,在人法關系上強調人治。在漢代成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的意識形態壹極,對於後世的法治中國並無觀念演進。學者們指出,“法治中國”經歷了從學術命題到政治命題再到憲法命題的轉變。參見韓大元:《論法治中國與法治國家的關系》,載《法律與社會發展》(2008+)。如果不修復,也沒有動搖根基,所以統治了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封建主義本質上是儒家思想,至今仍影響著近代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法律。物極必反。沒有百家爭鳴的局面,單壹思維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就是專制。

封建專制壓制了人們的民主意識。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裏,中國壹直是壹個中央集權的統壹君主國。君主集權在中國有著獨特而悠久的歷史。由於2000多年的中央集權君主制,封建專制思想在中國社會根深蒂固,中國歷史上的大多數學派和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尊君思想的影響,甚至出現了大量的絕對君主主義者。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很難形成民主意識。即使在大眾心目中萌芽,也會被傳統勢力無情扼殺,根本無法形成規模,更談不上成為“正統”思想。正是由於他的傳統觀念遺留下來的中國專制思想過於濃厚,抑制了廣大人民群眾現代民主意識的生成和傳播,導致中國人民現有的民主和民主參與能力與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需要存在壹定差距,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約因素。

(二)發展水平制約因素

法治國家的建立必須依賴的社會條件是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科學意識。而在中國,城鄉經濟差距大,西部經濟相對落後,使得壹些群體和地區的法治進程緩慢,影響整個國家的法治進程。當然,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深入和小康建設的全面啟動,經濟問題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在特定範圍內阻礙著法治建設。

法律是隨著經濟的市場化而產生的,而法治是隨著高度的市場化而產生的。市場經濟是法治形成的經濟基礎,經濟市場化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動力。中國缺乏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法治的成長受到經濟基礎的嚴重制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 * *產黨必將推動中國民主法制建設更上壹層樓。

(三)缺乏與國情的磨合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被認為是從西方引進的,因此缺乏本土文化資源的引導,甚至與本土文化的某些方面相矛盾。也就是說,公民思想從壹開始就缺乏現代法治文化的滋潤,法治文化的培育也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這是與中國現有國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無法直接全面地實現中國的法治,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的缺失,法律意識所要求的法律權力意識、法律權利意識和法律義務意識在中國公民頭腦中無法完全找到。

(四)鄉鎮法治發展不足

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治組織,作為壹級執法機構,在現實生活中仍然表現出“無限政府”的特征。對於農村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和結果,鄉鎮政府缺乏執法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往往以黨代政,以言代法,權法不分,形成有法不依的現狀。這往往影響農村農民守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職能的觀念沒有及時改變,其權力和職能無限擴大,對農民的權利、利益和自由進行了制約和控制。這樣,他們在適用和執行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偏差和誤解,外觀會發生質的變化,從而使法律越接近基層越認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