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律師服裝使用管理辦法
(2002年3月30日第四屆第12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壹條為加強律師管理,規範律師出庭著裝行為,增強律師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參加庭審時,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第三條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圍巾組成。
第四條律師出庭著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律師出庭服裝僅在法庭訴訟中使用,不得在任何其他時間或場合穿著;
(二)律師著律師服裝出庭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相應的服裝:淺色襯衫、圍巾、律師袍和律師徽章。穿深色西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以穿深色西裝裙;
(三)保持律師服裝整潔、平整,不得使用不整潔或破損的服裝;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除了法庭服裝外,律師不得穿其他衣服或配飾。
第五條律師出庭服裝的款式、面料和顏色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律師出庭服裝的統壹制作。
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制作律師出庭服裝侵犯了律師出庭服裝的知識產權。
第七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將律師服裝式樣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出庭服裝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律師出庭服裝的管理。律師出庭服裝因遺失或嚴重損壞需要重新購買的,由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匯總全部申請,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買律師出庭服裝。
第十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每年6月0日至20日和2月0日至20日受理律師出庭服裝采購申請。
第十壹條律師出庭服裝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調離律師事務所時,律師的外觀服裝應歸還律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律師的出庭服裝不得轉讓或者借給非律師使用。如果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向當地律師協會報告。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律師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0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