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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程序、條件、標準、要求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公示是指政府機關以外的社會公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第四條除依法不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政府信息壹律公開。第五條政府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獲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政府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室、信息產業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等相關政府機構組成,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第十條政府機關按照規定發布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公開範圍第十壹條政府機關應當確定其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和內容,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管理規範和發展規劃

1,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1,政府機構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行情況;

2.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理情況,如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影響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

3、土地收購、征收管理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

4、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5、房屋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

7.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立、調整和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8、計稅依據、標準及征管情況;

9.收費、基金的依據、標準、範圍、程序、收取和使用以及行政處罰;

10、旅遊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和價格調整;

11、稅費減免、補貼等相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工程的公開招標、中標和驗收;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單等。;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項目,投資、驗收等情況。;

4.政府機構持有的資金、項目和指標的分配、使用和執行情況;

5、政府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⑷政府機構和人員

1.組織機構設置、職能、權限、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職責、政府機構調整變化;

2.公務員和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招聘、錄用、轉業幹部和退役軍人安置、畢業生就業和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前款事項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