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企業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要計劃供應的物資或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
企業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部門或單位在指令性計劃之外安排的生產任務。(本文刪除)
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權銷售自己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行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銷售計劃外超額生產的產品和自行劃分到計劃內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供應商和采購生產所需物資。
第二十六條企業有權自主確定產品和服務價格,但國務院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價格除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與外國投資者談判和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外匯收入。
第二十八條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配留成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轉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企業有權確定適合自身情況的薪酬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第三十壹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和辭退職工。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權決定其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
第三十三條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都屬於攤派。
第三十四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發行債券。
第三十五條企業必須完成指令性計劃。(本段被刪除)
企業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條企業必須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維修,改善和更新設備。
第三十七條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勞動工資和物價管理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企業必須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第三十九條企業必須提高勞動效率,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條企業必須加強安全工作,維護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
第四十壹條企業必須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支持和獎勵職工進行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開展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