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對民事主體權益的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確立胎兒的法律地位。明確了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特別是不僅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還規定了胎兒接受贈與的權利,體現了民法的人文關懷。壹般情況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但這壹規定屬於民事權利能力的擬制,即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同時,該規定並未將適用情形限定於繼承和接受贈與,而是在符合保護胎兒利益的條件時,可以認定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進壹步體現了我國民事立法對胎兒權利的全面保護;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下限降低。說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成熟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接受信息的能力。適當降低他們的年齡,有利於他們從事與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些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是符合中國實際的。
3.添加成年人監護制度。隨著中國公民壽命的延長,老年人越來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身體素質下降導致其民事行為能力下降,從而無法獨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結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成年人監護制度有利於加強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體現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此外,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國家監護為覆蓋的監護制度,對於保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4.創建特殊法人制度。為適應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將政府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納入特殊法人制度。
綜上所述,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如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