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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電梯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由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轎廂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平行升降或者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四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為民服務、多元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督促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質量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統壹協調和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房產、應急、公安、教育、衛生、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運輸、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應當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電梯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安全乘坐電梯的習慣。第十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生產經營第十壹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鼓勵電梯生產單位開展電梯安全保護科技創新,提高電梯主動安全性能。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電梯零部件進行電梯生產。第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電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安全保護措施:

(壹)設置雙電源、雙回路供電系統或備用電源;

(2)具有斷電時自動打開附近平層門的功能。第十三條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呼叫等功能的電梯物聯網系統。,按規定配備統壹接口,並向市或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放。

鼓勵在電梯中安裝IOT電梯系統。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前,應當將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書面告知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施工期間,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全使用要求,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如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人移交監督檢驗報告、質量合格證明等技術資料。電梯交付使用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中,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