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所有農田房屋和重要動產的買賣都必須訂立合同。土地買賣僅限於雍田野和貴族官僚的“贈地”。關於更重要的動產的買賣,如奴婢、馬和牛,唐朝的法律強制訂立合同。《雜律》規定:奴婢、馬牛買賣,應由主事公司在交易三日內立“市券”,即由官府強行訂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並收稅;超過三天未成交,買方答30,賣方降壹級,但不允許無故毀約。負責市場的主要公司必須在交易完成後立即發行債券。如果公司為了個人利益而延遲交易,則每天支付30元,罰款100元。上述規定有利於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增加國家稅收收入。
(二)貸款合同
《唐律》中的借款合同有兩種:有息合同和無息合同。有息合同稱為“提款”,無息合同稱為“負債”。
民間借貸往往涉及高利貸和剝削。唐玄宗曾上書:“從今以後,天下之私質應得四分利,官應得五分利。”關於債務契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還,根據《雜律》的規定:“逾期二日壹馬以上,應二十回,第二十日加壹等,罰六十;三十匹馬加二等;壹百匹馬加三匹。”同時,仍有必要強制債務人全額償還債務。
⑶婚姻和家庭制度
婚姻制度。
根據唐朝的規定,婚姻關系應以“結婚證”或“契約”締結,由父母和媒人安排。在唐朝,有法定結婚年齡。在唐太宗的聖旨中,男子二十歲,女子十五歲。在玄宗開元時期,為了增加人口,結婚年齡降低到男性15歲,女性13歲。家庭婚姻法規定;長輩有權決定下等人的婚姻,還規定下等人不得結婚。
離婚的條件是七次外出和正義。所謂的七件事是:無子、淫亂、姑舅無知、口舌、偷盜、嫉妒、惡疾。所謂義,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直系或旁系親屬誰殺誰。女人七宗罪,三宗不走,作為限制離婚的條件。即“舉辦完姨媽的葬禮,我就不去了;結婚的時候妳又便宜又貴,不要去;如果妳沒有任何回報,就不要去。”同時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家庭系統。
唐朝的法律盡力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父權制在家庭中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給予男性長輩父母財產的權利,教育子女和孫輩,懲罰他們並與他們結婚。
在繼承方面,《唐律》規定財產的繼承壹般在兒子之間平均分配,但貴族身份的繼承權由長子繼承。如果妳以官職冒險成功,妳將被判處兩年監禁;如果妳使用欺詐,妳將跑三千英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