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派出所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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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前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以獲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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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三
就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和普法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四
就是詢問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五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六
調解壹般為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二、調解工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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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法律原則,調解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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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
、
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當事人未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治安調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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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壹起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民事糾紛是民事糾紛的壹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各種權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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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是由受害人的在先過錯行為造成的;調解更容易解決矛盾。
三
,肯定是違反治安管理。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不適用調解: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聚眾鬥毆或其他尋釁滋事;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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