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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本級政府的授權開展預算管理活動,但不作為壹級預算。第三條預算法第四條第壹款所稱中央部門,是指與財政部有直接預算繳款和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本辦法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有預算支付和撥款直接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第四條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直接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謂“直屬單位”,是指與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預算支付和撥款直接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各單位預算組成。部門預算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第六條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範圍,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制度。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第八條預算收支以人民幣為單位計算。預算收支以外幣收付的,應當按照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算。第二章預算收支範圍第九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按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境內外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財政部批準,設立、收取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收入。第十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經濟建設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挖潛改造支出、企業撥付流動資金支出、生產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和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說的“事業發展支出”,是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支出、業務支出和其他事業發展支出。第十壹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壹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政府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政府按照規定上繳中央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壹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但不歸中央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給予補貼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壹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享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預算對同壹稅種按照壹定的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並納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補助的支出。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負擔並納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政府按照規定支出。第十三條地方預算上下級之間收支項目劃分和支付、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第三章預算編制第三章預算編制第十五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壹)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財政計劃及相關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權限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範圍;

(四)上壹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改變本年度預算收支的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