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在互聯網上完成簽訂和履行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在互聯網上完成簽訂和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首次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歸屬糾紛;
(五)因侵犯在互聯網上在線發表或者傳播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發生的糾紛;
(6)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和合同糾紛;
(七)因在互聯網上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而產生的糾紛;
(八)因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存在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產品缺陷而發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9)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行政機關作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
(十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2.合同範圍內的糾紛及其他產權糾紛實際相關的地點在北京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法管轄。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
三。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受理再審審查、再審和執行案件。
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壹條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因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簽訂和履行在互聯網上完成;
(三)在互聯網上完成簽訂和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首次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歸屬糾紛;
(五)因侵犯在互聯網上在線發表或者傳播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發生的糾紛;
(6)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和合同糾紛;
(七)因在互聯網上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而產生的糾紛;
(八)因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存在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產品缺陷而發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9)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行政機關作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
(十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在本規定第壹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與糾紛實際相關的地點在北京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法管轄。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北京互聯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案件和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