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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聘請物業服務公司?
開發商無權指定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只能由業主委員會選聘和確定。新房交付之初,開發商可以臨時指定壹家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日常管理。但是,聘請哪家物業公司不能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加條件。業主委員會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全體業主委托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的選擇權自動轉移給業主委員會。開發商此前選聘的物業公司合同到期後,應由業主委員會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選聘或另聘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進駐住宅小區的法律程序

首先物業公司已經中標,其次與開發商就物業服務內容及相關標準達成壹致,並簽訂了物業合同。然後去行政部門備案,並將物業收費標準提交物價局審批。通過後將正式入駐小區並為業主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小區之前有壹個現有的物業管理公司,但它不工作,需要更換,那麽新老物業管理公司需要進行交接。而且,新物業的入駐必須經過業委會半數工作人員同意才能正式實施。與業委會簽訂新物業合同,辦理交接手續,新物業入駐。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壹)物業管理權是存在於他人財產上的壹種物權,因此誰能行使這壹權利應由所有權人(即業主)決定。

(二)物業管理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二者之間是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關系,應當執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業主有參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權利,並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共設施、維護住宅小區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約的義務。

(4)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執行機構,有權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專業服務機構對本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建;

(七)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