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嚴重行為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的嚴重行為有哪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著作權侵權行為分為壹般民事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侵犯著作權的嚴重行為有哪些?它意味著行為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了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壹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對著作權財產權的嚴重侵犯,侵權人大多以營利為目的。如果不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將無法實現或受到阻礙。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文化藝術作品的流通市場,也是法律應當重點關註的侵權行為。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圖書出版單位享有的鄰接權的專有出版權,也稱為盜版。因為這種行為將直接影響圖書出版商的投資回報和文化產品流通市場的秩序,如果不嚴格禁止,必然會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三是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表演者的鄰接權。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和發行音像制品以及控制信息網絡傳播是法律賦予表演者的權利。因此,擅自行使和營利行為不僅會侵犯表演者的合法權利,還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四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音像制品傳播中的盜版行為。侵權人侵害的是音像制作者的權利,更具體地說,侵權人侵害的是音像制作者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權利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專有權利,可以實現其經濟利益並使其投資獲得回報。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應受到嚴厲懲罰。五是未經廣播電視機構許可播放、復制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廣播組織者的權利。廣播組織者播放和復制自己的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利,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壹權利。如果他們未經許可行使它,將構成侵權。由於廣播電視覆蓋面廣,侵權後果比普通民事侵權更為嚴重,因此應予以嚴懲。第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隨著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也會采取壹定的新技術手段來防禦侵權。破壞這些防禦措施不僅會浪費權利人在防禦措施上投入的資金,還會實現侵權的目的。因此,無論侵權人是否實際使用他人作品,都屬於嚴重侵權行為,應受到嚴懲。第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未經版權所有人或鄰接權持有人許可。這也是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新增內容,其立法目的和功能與第六法基本相同。第八,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和著作權中的肖像權。在藝術作品侵權中,通常是藝術界的名人的姓名權受到侵犯。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是侵權人在自己的作品上假冒非作者的簽名,使他人認為該作品是侵權人假冒作者的作品而購買。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質量並不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