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承擔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經過以下程序:e 69 da 5e 887 aa 7a 686964616f 31333431366362:
1.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應當討論決定宅基地申請。
2、經討論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通過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擴展數據
土地管理法是指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規範土地產權制度管理活動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各種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06年6月25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從那時起,這部法律已經修訂了四次。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