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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利用、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第三條本市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優先、節約發展的能源發展戰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高耗能產業發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六條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編制本市節能綜合規劃,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節能監督評估。

發展改革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科技、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統計、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第七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應用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的創新和進步。

鼓勵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通過全民教育培訓體系、節能宣傳周、節能社區、節能家庭、誌願服務等形式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能消費模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該市每年6月開展節能宣傳周。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組織和推進本地區的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與區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要結合各區發展水平、區域功能定位和各類能源消費比重,科學合理地制定節能目標和節能評價標準。第十壹條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分別制定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和供熱系統節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節能規劃應當包括編制依據、節能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第十二條在本市節能領域,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的,或者本市需要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本市制定的地方節能標準應當公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第十三條按照國家規定,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符合國家規定規模和標準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根據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節能審查意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第十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對高耗能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第十五條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實施節能審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