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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自衛法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是如何規定正當防衛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國家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它不是報復的手段,也不是懲罰罪犯的權利,所以不是懲罰措施。而且,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不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人將來犯罪。

正當防衛是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合法權利,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壹定損害的必要手段。正當防衛權行使條件的統壹是正當防衛的構成,包括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客觀地說,正當防衛是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正當行為。不僅對社會無害,而且對社會有益。主觀上,正當防衛是防衛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和他人的利益,以及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而采取的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壹種防衛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其與犯罪的本質區別。由於正當防衛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式進行的,法律禁止濫用防衛權。只有符合條件的正當防衛行為才是正當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條件是什麽?

(壹)原因條件,即存在違法侵權行為。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進行,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受法律保護的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侵權有兩個特征:壹是非法侵權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第二,不法侵害必須是緊急的。前述案件中“李四即將殺死王五”的描述,說明李四對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侵害的緊迫性,符合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

(2)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但並不是有了不法侵害,就可以隨時進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有時間限制的,即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的過程中進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仍在進行的過程中,才會有正當防衛的需要。

1,非法侵權已經開始。只有在不法侵害開始後,才能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所以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也是正當防衛開始的時間。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表現為不法侵害人開始直接實施侵害,使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受到其直接威脅。

2.非法侵權還沒有結束。正當防衛始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止於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未結束的事實,說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險狀態沒有消失,威脅沒有排除,需要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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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