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意誌的執行者。法律人只是法律思想結構的產物,它沒有精神狀態。法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和法人行為的實施,只能通過壹定的中介,即法人機關從應然轉化為實然。法人機關的設立使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和實現其權利和義務,維護了法人主體結構的完整性。法定代表人屬於法人機關中的代表機關,企業法人的意誌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來實現。
2、實現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設立使公司獨立,加速了兩權分離,調動了管理層的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發展。
3.維護國家利益。在中外合資、合作公司中,中方委派的法定代表人體現了國家主權,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
4.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制度明確了責任,提高了效率,適應了經濟生活方便快捷的要求。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影響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積極影響
1,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業簽訂合同的最終決定權。訂立合同時,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授權,其他任何人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將被視為越權行為。
2.法定代表人是企業財務的最終控制人。壹系列與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流通密切相關的活動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或不可或缺的作用。
3.作為法律主體,有壹項最基本的法定權利——訴權,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有權決定起訴或撤訴等。,特別是在保護公司股東利益時,這種上訴權尤為重要。
(二)設立法定代表人的負面影響
1.法定代表人的設立沖擊了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內部機構的分權與制衡,機構之間形成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民主管理與科學決策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然而,法定代表人制度凸顯了法定代表人的作用,極大地制約了這壹機制的有效運行。
原來中國公司股東會形同虛設,監事會處於實際中心地位。法定代表人制度使董事長淩駕於董事會之上,其他董事成為花瓶,不僅難以保證科學、民主的決策,而且造成大量董事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2.設置企業法定代表人限制了公司訴權的行使。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訴訟事務中享有代表權,公司機構的其他成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參加或提起訴訟。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訴權的行使持消極態度,無意提起訴訟,或不當行使訴權時,公司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特別是當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自身利益時,希望其代表公司起訴自己是完全不現實的,而其他公司成員因缺乏法律支持而無法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制度處於尷尬境地。
3.法定代表人的設立助長了腐敗的發生。這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因為它們的法定代表人大多由行政部門任命。在民主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其去留往往取決於政府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某些領導,甚至某些領導。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定代表人只要取悅他的領導就會沒事。不僅如此,法定代表人權力的擴大為其以權謀私、以權謀私打開了方便之門,腐敗問題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