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事務所申請註銷登記表;
2.註銷決議或決定(提交合夥人會議決議終止合夥企業;國有資產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的註銷決定);
4.註銷公告(在地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該律師事務所擬終止執業的公告);
5.清算報告(包括清算組成員名單、財務清算內容、財產處置清單、未結案件清單、律師名單等。);
6.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所有律師的印章及執業許可證原件;
7.承擔潛在執業風險的協議或承諾(合夥人、個人負責人和國資辦主管部門應分別作出相應承諾);
8.處理報告(業務銜接、人事安排、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註銷的,由律師事務所總部出具報告。註銷國有資產的,由研究所主管部門出具報告);
9.總辦擬註銷的,應當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處置意見和承諾。
應用條件:
(1)無法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決定自行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壹年的,視為自行停止業務,應當終止。律師事務所在停業整頓期限屆滿前不得決定解散。
行政審批程序流程:
壹。應用
⑴應用方法
註銷申請人向住所地地、州、市(兵團)司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註銷申請材料,由住所地、州、市司法局審查合格後報自治區司法廳行政審批。
②申請材料
1.律師事務所申請註銷登記表;
2.註銷決議或決定(提交合夥人會議決議終止合夥企業;國有資產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的註銷決定);
4.註銷公告(在地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該律師事務所擬終止執業的公告);
5.清算報告(包括清算組成員名單、財務清算內容、財產處置清單、未結案件清單、律師名單等。);
6.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所有律師的印章及執業許可證原件;
7.承擔潛在執業風險的協議或承諾(合夥人、個人負責人和國資辦主管部門應分別作出相應承諾);
8.處理報告(業務銜接、人事安排、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註銷的,由律師事務所總部出具報告。註銷國有資產的,由研究所主管部門出具報告);
9.總辦擬註銷的,應當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處置意見和承諾。
二。接受
根據《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律師事務所註銷申請經各地、州、市司法局審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自治區司法廳要求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回顧
審查標準
(1)無法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決定自行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壹年的,視為自行停止業務,應當終止。律師事務所在停業整頓期限屆滿前不得決定解散。
㈡審查的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二條。
2.《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四。審查和公告
律師事務所終止後,應當在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司法局提交註銷申請材料,經各地、州、市司法局審查後,報自治區司法廳審查。符合規定的,出具準予註銷的決定。
受理機構:司法部律師管理辦公室